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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