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点:《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有何影响?郑州大学陈鹏程:通过“卖者有责”强化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来源:搜狐号-大河财立方 2022-08-01 15:58:18

《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有何影响?郑州大学陈鹏程:通过“卖者有责”强化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徐兵 实习生 张赢)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施行首日,在河南证监局指导下,大河财立方投教基地联合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主办“研读《期货和衍生品法》,服务河南实体经济”微访谈直播活动。

作为受邀嘉宾,郑州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应用经济学博士陈鹏程从衍生品入法、交易者保护以及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解读。他认为,作为期货行业的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补齐了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短板”,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同时,在他看来,该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涵盖了很多创新性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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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有三大必要性

陈鹏程就衍生品入法谈了几点看法。

他认为,将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有其必要性。首先,场内衍生品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两者共同构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衍生品市场。场外衍生品与期货合约在交易结构、交易标的和功能实现等方面具有同构性,且从本质上来看法律性质是一致的,根据一般法律调整原则,对于相同法律关系的活动应当适用统一规则,由同一部法律调整规范。“从交易本质上看,期货交易和场外衍生品交易都属于合约交易,只不过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客体;从交易功能上看,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功能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两者共同构成了现代风险管理生态链条。”他说。

其次,将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也是境外场外衍生品市场成熟的立法实践。2009年9月,为应对2008年的经济危机,鉴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潜在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G20国家在匹兹堡峰会达成了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共识,美国和欧盟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对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统一监管,有效防范场外衍生品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

再次,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状态需要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两大组成部分,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管机构不同,处于分割式监管状态,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框架,这样商业银行、证券机构虽然可能提供了经济实质和功能相似的衍生品,却面临不同的监管标准,容易引发监管套利、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口的现象,导致整体监管水平的下降。

“《期货和衍生品法》还借鉴了国际上有益经验和国内行业惯例,《ISDA协议》、《NAFMII协议》和《SAC协议》相应条款引入衍生品交易中,形成单一协议制度、终止净额结算及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等核心制度安排。”陈鹏程表示,单一协议制度通常是一种伞形结构,包含一份主协议、多份补充协议及若干交易确认书,当出现违约或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对在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下的所有交易或所有受影响交易都会提前终止,进行终止净额结算,从而一方面提高了双方之间交易的效率,提升市场流动性,获得破产隔离的保障;另一方面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而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通过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衍生品交易标的,能够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强化市场监测。

通过“卖者有责”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期货和衍生品法》来了,对交易者而言,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该法究竟能给交易者带来怎样的法律保护?

陈鹏程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交易者分为专业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期货和衍生品法》对交易者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实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31条和第50条均提到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根据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能信息,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相匹配的服务。同时第135条还规定了违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

《期货和衍生品法》施行前,期货市场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依据主要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自律规则。《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将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也使期货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的赔偿责任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卖者有责”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其次,该法明确了交易者的权利。包括信息查询权(第54条)、信息保护权(第55条)、公平对待权(第67条)、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权(第120条)。再其次,规定了损害交易者的禁止行为。包括禁止操纵期货市场或衍生品市场(第12条)、禁止内部交易(第13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第16条)以及设置了经营机构的经营红线(第78条)。

最后,该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倒置(第51条),即当期货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负有举证其行为合法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制纠纷调解制度(第56条),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必须进行调解。

“这一规定对于尽早化解纠纷、减少交易者诉讼成本以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代表人诉讼制度(第57条),这一规定借鉴了证券市场立法经验,可有效解决期货交易者在诉讼存在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同时也对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行为产生了强大威慑力。”陈鹏程表示。

有利于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的争夺

扩大对外开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期货和衍生品法真正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有利于构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记者注意到,《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填补了相关涉外法律制度的空白,为期货市场“引进来、走出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明确了期货公司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职能,规范了包括衍生品交易、跨境交易等业务,为期货公司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指明了道路。

陈鹏程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第十一章专章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通过“引进来”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路径及监管方式(第118条、第121条及第122条),通过“走出去”为境内主体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第120条)。另外,在他看来,通过跨境交易和监管协作形成法律条文,《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适用范围从境内扩大到境外,统筹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有利于国际大宗商品定价权的争夺,推进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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