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_女工权益保护法

来源:互联网 2023-02-18 12:53:53

1、《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资料图】

2、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4、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6、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7、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8、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9、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0、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13、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4、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15、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16、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19、 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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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 打击报复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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